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行为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文教局)、各民办学校:
现将《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行为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本规定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相抵触,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O O九年五月四日
初审:王超
复审:曹楠
终审:朱江涛